《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10日起實施。有關專家表示,這部司法解釋明確了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的範圍,加大了對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有望改變目前網絡“侵權易、維權難”問題。
  無論是近年來風靡網絡的各種“門”事件,還是眾多網友津津樂道的“人肉搜索”,乃至各種網絡“水軍”、公關、造謠等現象,都對公民人身權益造成巨大傷害。而另一方面,被侵權人卻往往面臨著起訴難、舉證難等問題,對人身權等侵害很難提供具體的損害範圍,只好忍氣吞聲。
  對此,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了網絡個人信息的保護範圍。司法解釋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為解決網絡侵權案件起訴難的問題,司法解釋一方面允許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服務商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處罰等措施。
  “侵權人躲在暗處,發一個帖子神不知鬼不覺,讓被侵權人難以確認被告。這是網絡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姚輝說,“司法解釋作出相應規定,就是便於原告在技術上確定被告,從而展開訴訟、維護權益。”
  此外,司法解釋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維權成本高,利用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的現實,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 據新華社  (原標題:網絡侵權案件有了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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