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海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等多項法規草案
  旅行社強迫購物最高罰30萬
  本報訊 昨日,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海口召開,會議會期2天半,審議《海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海南省自然保護區條例(修訂草案)》、《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等一批法規草案。
  應出席本次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63人,昨日實到58人,符合法定人數。
  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羅保銘委托,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符躍蘭主持會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畢志強、張力夫、康耀紅、陳海波、賈東軍,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陳國舜出席會議。
  記者 黃婷
  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在昨日召開的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海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提請二次審議。
  草案明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發生以上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違反以上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擅自並團最高罰30萬
  草案明確,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不得將不同游覽行程、不同服務標準、不同接待價格的旅游者合併同一團隊接待。旅行社違反該規定,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將不同游覽行程、不同服務標準、不同接待價格的旅游者合併同一團隊接待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後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經組團社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增加購物場所、另行付費項目,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組團社應當與旅游者訂立書面補充合同,載明購物場所的名稱、自費項目的內容和價格以及購物、自費項目的時長等內容,並對不參加購物、自費項目活動的旅游者做出合理安排。
  草案規定,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和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併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營業執照和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
  旅行社導游不得有7種行為
  1.轉讓、出租、出借旅游經營許可證
  2.假冒其他旅游經營者的註冊商標、品牌或者質量認證標誌,冒用其他旅游經營者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3.組織或者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服務項目或者活動
  4.降低旅游服務質量標準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不符合規範要求
  5.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誘導、欺騙、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6.未經旅游者同意泄露或者公開其信息
  7.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景區門票漲價 提前半年公佈
  草案指出,旅游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旅游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通過媒體向社會公佈。將不同旅游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旅游景區內不同游覽場所的門票合併出售的,合併後的價格不得高於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旅游景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學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等減免門票費用。  (原標題:旅行社強迫購物最高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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